青岛哪个河域适合放生鱼,青岛大学历史学院、国学研究院致唁电哀悼黄心川先

4、杨保龙作为青岛圆融金融投资的股东、实际管理人员,对青岛圆融金融投资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;任顺英时任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总经理,未能履职尽责,对青岛圆融金融投资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;朱昀时任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法定代表人,未能履职尽责,对青岛圆融金融投资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。
5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条、二十五条、二十六条的规定。按照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,青岛证监局对青岛圆融金融投资、杨保龙、任顺英、朱昀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。
6、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条规定: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(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)管理、运用私募基金财产,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(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)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,应当恪尽职守,履行诚实信用、谨慎勤勉的义务。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。
7、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,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,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发生重大事项的,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。
8、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、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。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,不得对外披露。
9、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:私募基金管理人、私募基金托管人、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,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、监管谈话、出具警示函、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。
10、关于对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